(2015)穗黄法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渝与陈志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渝,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陈渝被执行人:陈志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萝法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汇总,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房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理辖区内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6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桂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