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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永生、田丽娜与马洪福、于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生,田丽娜,马洪福,于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仁俊。上诉人孙永生、田丽娜与被上诉人马洪福、于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永生、田丽娜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永生、田丽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上诉人孙永生、田丽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