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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与靳启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靳启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财保18号申请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白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靳启利,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申请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靳启利因合同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靳启利在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军交纳的(2015)大执字第634号案款人民币774399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靳启利在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军交纳的(2015)大执字第634号案款人民币七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九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