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国欣审 判 员 李焕庭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