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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5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浙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浙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许永杰,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44-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浙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良,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力。委托代理人XX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永杰。被执行人潘岚,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集团公司)、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置业公司)、许永杰、潘岚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杭仲(金)裁字第001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书:一、终止中建信托公司与龙禧集团公司签订的《中投*至诚31号财产收益权单一信托合同》,龙禧集团公司向中建信托公司支付信托投资本金14000万元,支付信托收益2747733.33元,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9月22日起按每日逾期金额的0.5%计算至清偿完毕止)。二、龙禧置业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建信托公司的股权收益权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建信托公司对龙禧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号面积为24444㎡房产及其相应的6409.5㎡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中建信托公司对龙禧集团公司、许永杰所持有的龙禧置业公司100%的股权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许永杰、潘岚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案件仲裁费750719元,由龙禧集团公司、龙禧置业公司、许永杰、潘岚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建信托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大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龙禧国际大酒店主楼1-15层、裙楼2-4层、负1层地下室、顶层库房、顶层配房、游泳馆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159840000.00元。评估报告编号:苏公评司法字(2015)第09005号。委托连云港道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龙禧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龙禧国际大酒店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周边道路、停车场、绿化、网球场)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净值):15392091.00元,其中,室外资产(含绿化、道路、停车场、网球场)1795840.00元。评估报告编号连道和评报字(2015)第40号。因该评估报告中的室外资产是属于不动产,应将该室外资产纳入本案的不动产范围。所以,本案的不动产评估总价为161635840.00元,动产评估总价为13596251.00元。经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不动产经第三次拍卖,不动产以外的动产经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不动产第三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为103446937.60元,动产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为10877000.80元,合计114323938.40元。2016年3月21日,中建信托公司与连云港浙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润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建信托公司将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杭仲(金)裁字第00107号裁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浙润管理公司(详见该协议)。经浙润管理公司向申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建信托公司变更为浙润管理公司。2016年4月1日,浙润管理公司向本院递交抵债申请书:将上述拍卖的不动产及其动产以拍卖流拍保留价冲抵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本金140000000.00元,支付信托收益2747733.33元,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按每日逾期金额的0.5%计算)404689823.99元,案件仲裁费750719元,合计548188276.32元。本院以对龙禧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龙禧国际大酒店不动产及其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资产的拍卖流拍保留价114323938.40元收取执行费181723.94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案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履行其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禧置业公司所有的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以外的所有动产进行拍卖,不动产经三次拍卖,动产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浙润管理公司愿意以流拍价格接受上述资产冲抵被执行人的部全欠款,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龙禧国际大酒店主楼1-15层、裙楼2-4层、负1层地下室、顶层库房、顶层配房、游泳馆房地产的查封。二、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龙禧国际大酒店主楼1-15层、裙楼2-4层、负1层地下室、顶层库房、顶层配房、游泳馆以及除此不动产以外所有动产归连云港浙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以流拍保留价共计114323938.40元冲抵本案全部债务。三、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金)裁字第0010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