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与史高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史高德,张青,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75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赵涛,行长。被告史高德,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张青,女,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济南英雄山支行与被告史高德、张青、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亦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高 静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