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管强与栾静、于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强,栾静,于大伟,王国栋,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32-1号原告管强,居民。被告栾静,居民。被告于大伟,居民。被告王国栋,居民。被告李萍,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强与被告栾静、于大伟、王国栋、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