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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574号原告吕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晋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