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574号原告吕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晋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