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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红玲与彭云生、彭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云生,李红玲,彭剑,彭二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云生,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玲,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永生,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剑,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彭二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郭保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彭云生与被上诉人李红玲、原审被告彭二建、彭剑、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彭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彭云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上诉人彭云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