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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阳成绑架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86号罪犯阳成,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荷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阳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阳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异动后至2022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7.6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5月8日被评为“一季度学习之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阳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