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04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志华与李桂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华,李桂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404民初1522号原告徐志华,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桂艳,女,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华诉被告李桂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志华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徐志华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