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4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志华与李桂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华,李桂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404民初1522号原告徐志华,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桂艳,女,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华诉被告李桂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志华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徐志华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