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艳君。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城琦,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臧珊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腾(系被上诉人丈夫)。原审第三人: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瑛。上诉人李艳君因与被上诉人臧珊珊、原审第三人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3月3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李艳君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邹城琦,被上诉人臧珊珊之诉讼委托代理人单河、金腾,原审第三人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诉讼委托代理人胡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君于2017年4月10日以与臧珊珊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艳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上诉人李艳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喆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于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