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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成与陈家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陈家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68号原告:王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家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本院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陈家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