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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伍榕珍与刘丽玉、陈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榕珍,刘丽玉,陈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307号原告:伍榕珍,女,住漳州市。委托代理人:郑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丽玉,女,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建章,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伍榕珍与被告刘丽玉、被告陈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在(2016)芗民初字第3304号许向荣与被告刘丽玉、被告陈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并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榕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榕珍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