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新兰,马静,买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1396号申请人戚新兰,女,回族。被执行人马静,女,回族,被执行人买胜利,男,回族。申请执行马静、买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川民初字第0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静,买胜利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川民初字第03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叶朝阳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