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晟冶与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文辉,晟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文辉,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晟冶,自由职业者。上诉人华文辉与被上诉人晟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045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华文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文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文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文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华文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马作彪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