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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26号时林华故意杀人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26号罪犯时林华,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18日、2014年1月13日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时林华自减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10月底累计考核分10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时林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时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林华减去截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核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