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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艳与张强、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张强,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56号原告:王红艳,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强,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杰,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红艳诉被告张强、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尹杰下路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