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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小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朝阳诉被告刘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朝阳,刘学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小字第00059号原告刘朝阳,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刘学成,男,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阳诉被告刘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朝阳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