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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进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爱玲诉被告付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玲,付余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进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付爱玲,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付余琴,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付爱玲诉被告付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余琴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爱玲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付余琴以还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7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并约定月利息3分。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16837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余琴未答辩、举证。原告付爱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一、身份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借原告人民币77000元,月息三分的事实。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告付爱玲与被告付余琴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3日出具借条之前,被告就多次以购买房屋及买奶粉为由向原告借款,后来又说借钱还债,总共累计借款77000元,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付爱玲人民币柒万柒千元整(77000元)(月息3分)。借款人付余琴”。被告并在该借条的小写、月息3分和其名字上按手印。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付余琴向原告付爱玲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付余琴借款后经催收未归还借款而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付爱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在庭审中称该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余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付爱玲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以77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7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127元由被告付余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国辉审判员  胡兴华审判员  夏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