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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宁远中学一般人格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宁远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赵有美。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宁远中学。负责人易凤玲,该校校长。张某申请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宁远中学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宁远中学受理费人民币94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2014)张开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中无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宁远中学当事人,也无其应承担事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润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