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勇联合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龙勇联合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456号原告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100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6970-6。法定代表人计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和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勇联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小辛庄村村委会东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9324661-9。法定代表人陆泽取,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勇联合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原告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