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勇、高温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刘勇,高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温刚,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高温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沪仲案字第08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勇、高温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勇、高温刚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怀成执行员 贾忠波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瑾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