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倪自成与蒋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自成,蒋龙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593号原告倪自成。委托代理人夏春,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龙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自成与被告蒋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翠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自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自成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宣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