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51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1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对苏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