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杨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杨文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第641号原告:王强,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文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杨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强承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