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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婉霞与曾丽真、王经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婉霞,曾丽真,王经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597号原告孙婉霞,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真,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经典,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苏清柱、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婉霞与曾丽真、王经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经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住址在福建省石狮市,要求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经查,原告在本案提出的主要诉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院对本案存在以下管辖连接点:1、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黄厝168号,依法属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2、另一被告曾丽真的户籍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69号。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王经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有权管辖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经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经典负担;款项应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松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