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540号陈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540号原告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被告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现住湖南省道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城第*栋*栋。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XX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本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