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3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嘎鲁图镇,个体。被告贺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嘎鲁图镇,个体。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