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大禹公司与巴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大禹灌溉有限公司,斯日古楞,阿拉坦图希,金山,巴图,明干白音,图门巴雅尔,丹连,额日敦乌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03号原告赤峰大禹灌溉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双全,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日古楞,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阿拉坦图希,男,1966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金山,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巴图,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明干白音,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图门巴雅尔,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丹连,男,1982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额日敦乌拉,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八被告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大禹灌溉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乌力吉白音审判员 金 山陪审员 高 吉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新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