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4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