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4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