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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其有与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有,陈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翠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其有与被执行人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陈翠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