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曾镇鑫与沈静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镇鑫,沈静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420号原告:曾镇鑫,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蔡沛然,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静刁,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镇鑫诉被告沈静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镇鑫于2016年4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沈静刁达成和解、被告沈静刁也已支付了所借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镇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镇鑫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镇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崇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