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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公岭与龚军、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岭,龚军,王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公岭,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龚军,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素芹,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李公岭与被执行人龚军、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867元,执行费3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正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