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陈红瑾、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瑾,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瑾,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代表代表人张斌,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红瑾与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266.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