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廷宗、等与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宗,孙玉美,杨先森,杨先刚,杨秀莲,纪美云,杨世龙,李钰,李祝才,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877号原告:杨廷宗,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孙玉美,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先森,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先刚,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秀莲,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纪美云,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世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祝才,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以上九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杨先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源先,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清明,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廷宗、孙玉美、杨先森、杨先刚、杨秀莲、纪美云、杨世龙、李钰、李祝才诉被告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之诉请系旧村改造安置权益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廷宗、孙玉美、杨先森、杨先刚、杨秀莲、纪美云、杨世龙、李钰、李祝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1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