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与乌苏市利达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利达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647号原告: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伊犁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德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苏市利达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松定。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苏市利达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利达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利达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投递费104元,合计2872元,由原告乌苏市明大织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782元)。审判员 程 诗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依里夏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