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解立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解立勋,刘海刚,田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解立勋,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海刚,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田金东,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解立勋、刘海刚、田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5754.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