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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世美与汪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美,汪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周世美。被执行人:汪玉凤。申请执行人周世美与被执行人汪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6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玉凤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