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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宗付与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付,陈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894号原告李宗付,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陈红伟,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宗付与被告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常红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李宗付起诉的被告陈红伟在后河镇大堤口村查无此人户籍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