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林美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美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1行审73号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狮市九二东路。法定代表人林志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美挪,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食药监食罚(2015)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6日对位于石狮市八七路联发大厦欢唱KTV楼下的石狮市尚德烟酒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被执行人林美挪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经立案调查,依法扣押了无中文标签的酒270瓶,上述酒外包装上只有英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中文说明书,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净含量等。被执行人林美挪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狮)食药监食罚(2015)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林美挪作如下处罚:1、对在扣的无中文标签的270瓶酒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04812元;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被执行人林美挪于2015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尚拖欠罚款人民币184812元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美挪依法送达(狮)食药监食罚(2015)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林美挪未在申请人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罚款,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狮)食药监食罚(2015)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林美挪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狮)食药监食罚(2015)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林美挪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罚款184812元缴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林美挪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672元由被执行人林美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