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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书存与魏永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存,魏永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92号原告张书存,农民。被告魏永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存与被告魏永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存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存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秋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