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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全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全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756号之一原告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迪,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全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重庆全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全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224元(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新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