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永红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红,魏小敏,邢火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字第273号申请人高永红,女。被执行人魏小敏,女。被执行人邢火正,男。高永红申请执行魏小敏、邢火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尉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小敏、邢火正的收入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合议笔录时间:2016.4.12地点:法院执行局审判员:蔡燕峰崔亚东马卫红书记员:马松松合议内容:高永红申请执行魏小敏、邢火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案情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邢火正家喂养的一圈猪已长成,将要卖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进行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二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崔:同意,对二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马:同意上述意见,对二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合议结果:对二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