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志普与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普,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190号原告何志普,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宋凯,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普诉被告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