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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志普与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普,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190号原告何志普,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宋凯,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普诉被告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