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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陈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555号之一原告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高林营村。法定代表人陈金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徐水县金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