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683号原告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永固街华北星城9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菁,该公司经理。被告史宏,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本院减半收取2124元,退还原告2124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