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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与庚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庚晓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204号原告: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负责人:蔡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丽,女,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系该分公司物业管理员。被告:庚晓莉,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6年1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秋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