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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东沟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东沟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法定代表人彭国胜,该厂厂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东沟营业厅。负责人张夭,该营业厅主任。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福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东沟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拖欠水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东沟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湖区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鄂州市东沟自来水厂负担。审 判 长  金学锋审 判 员  郭盛雄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