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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11号黄始全盗窃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11号罪犯黄始全,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麻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始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黄始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10月累计获奖励分85.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黄始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始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关注公众号“”